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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6-09-02 15:48:48  来源:刘燕转  作者: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能否有效呢?8月26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案子。

 
  去年10月28日,男子周某因经济紧张向日照某公司借款2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周某从该公司处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
 
  在协议中,双方同时约定,岚山某公司以其名下的两处房产为该借款作抵押,但这两处抵押财产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日照某公司随后按约定实际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周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日照某公司遂将周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岚山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岚山某公司以抵押财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不成立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向日照某公司借款时,岚山某公司自愿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同意以其名下两处房产为该借款作抵押,各方虽未就该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但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日照某公司有权要求岚山某公司依照抵押合同以其两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岚山某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日照某公司要求岚山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会丧失物权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承担合同意义上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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